各地(市)劳动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闽政法[2000]函63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各地在生育保险工作中遇到同类问题,请按照该答复函的规定执行。
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要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 2、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凡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 3、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4、医院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应对建立家庭病床参保患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以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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