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属行业、省属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厅下发的《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职工,由参保单位负责填写《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愉部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10天内提出确认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以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并在上报退休审批表时附有关批准材料。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以及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可办理提前退休或延期退休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填写《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一并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复审。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在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厅领导审批。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在30天内办结。
(三)凡符合退休条件规定并经省劳动保障厅或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职工,其参保单位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退休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建立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报备制度,从严把关,切实做好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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