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制调动人员和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莆田市劳动局: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莆市劳[2000]8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制调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凡依据原省劳动局《关于国营农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89]147号),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营农场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并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凡依据原省劳动局、公安厅、粮食厅《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下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计[1987]72号),经调出调入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手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将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办理。
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劳办[1993]26号)下发后,企业双方自行协商办理转制调动和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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