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工人从2001年10月1日起比照机关办法调整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的市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1]39号)的规定精神,现就企业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工人从2001年10月1日起比照机关办法调整离退休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闽政[2001]39号文的规定,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退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二、上述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此次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上述人员按机关办法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手续,由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须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执行,具体工作由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原中央属行业单位的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由单位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核准后执行。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2月底前将增资兑现到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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