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给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等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
2、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并需提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问题。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是指由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工作质量、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的一种标准。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评审,取得“医疗机构(医院)评审证书”或“医疗机构(医院)评审批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发布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部分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类别医疗机构的评审标准,门诊部、诊所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3、为保护和支持母乳哺养,凡有产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爱婴医院标准。
4.获得定点资格的妇幼保健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女性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5.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类别、业务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类别、业务范围确定其开展定点医疗服务内容,超规定范围服务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必须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待变更登记后重新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手续。
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范本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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