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精神,列入本次机构改革的机械、化工、国防工办、贸易4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列入上一轮机构改革的物资、建材、煤炭、轻纺、冶金5个公司共9个部门(以下简称“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实行了企业化转制。为促进9个部门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转制后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街接和平稳过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其转制后有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解决9个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转制后的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闽委办[2000]37号)有关人员分流时间的规定,对2000年3月底以前已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的煤炭、冶金、建材等3个集团公司人员,继续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尚未参保的物资、轻纺、机械、化工、国防工办、贸易等6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也按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二、省政府9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于2000年3月底以前已离休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含离岗待退)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三、从2000年4月1日起9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新招收录用和其它单位调人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的人员,均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仅适用9个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本级人员,不包括其下属各单位的人员。
五、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办法的调整涉及到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本补充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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