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11家试点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在试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附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意见
2000年9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决定在省政府确定的省11家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经营者收入年薪制(含虚拟期权)试点。试点意见如下:
一、试点企业遵循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经营者责权利相一致、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相对分离,主要与社会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试点范围:省政府确定的省11家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试点对象:具体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经营者: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为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在本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工厂制的为厂长。(以下简称为经营者)
三、年薪的构成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两部分组成,奖励年薪分为即期奖励和期权奖励两部分。(一)基本年薪按本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之和乘以企业规模对应的倍数确定。特大、大型、中型企业的规模对应的倍数为6倍、5倍、4倍。 (二)奖励年薪为企业当年的实际余下利润乘于奖励系数。奖励年薪分为即期奖励和期权奖励。即期奖励占奖励年薪的30%,期权奖励占奖励年薪的70%,期权奖励由企业设立专户储存保管。 1.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在每年考核结束后,用期权奖励按当年每股净资产折成虚拟股份(不足1股按四舍五入计算),享有送股及分红,但不参加配股。如遇配股,虚拟股份应接配股后净资产情况作相应调整。 2.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在每年考核结束后,用期权奖励占当年企业净资产总额折成比例系数,视为经营者对企业的虚拟投资,享受企业红利,所得红利相应折成虚拟投资。
四、年薪获取条件(一)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军(即企业不亏损),经营者可获得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如果出现利润锐减,实施主体可酌情扣减基本年薪。(二)奖励年薪:1.非上市公司(含工厂制企业,下同)的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本企业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经营者可获得奖励年薪;净资产收益率虽然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但超过6%的,也可获得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3%。(前3年净资产收益率在经营者任期内采用定比方式,一个任期一定) 2.上市公司的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6%的,经营者可获得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4%。 所有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时候,除可分别按1、2获得相对应的奖励年薪外,还可以获得附加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5%。
五、奖励年薪的计算奖励年薪为企业当年实际余下利润乘于奖励系数。 (一)非上市公司的实际余下利润=当年税后利润-调减利润。
调减利润是指当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本企业前3年平均水平时,按照降低的比例调减企业税后利润。当应收帐款周转率高于核定的基期水平时,不予调整。 调减利润=税后利润×(前3年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本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前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二)上市公司的实际余下利润=税后利润-企业年平均净资产×6%-调减利润。 (三)当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计算附加奖励年薪的实际余下利润=税后利润-企业年平均净资产×10%-调减利润。
六、年薪考核和兑现(一)经营者年薪每年考核确认一次。上市公司以公布的年报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其它企业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作为考核依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引起的净资产增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执行。 (二)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基本年薪的70%折成月薪,按月支付给经营者,其余的待年度考核确认后兑现。(三)奖励年薪经考核批准后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即期奖励在年度考核后1个月内兑现给经营者;期权奖励在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后,其累积虚拟股份的40%按离任上1年的每股净资产折算兑现,剩余的60%在离任3年后,分两年各30%按兑现时上1年的每股净资产兑现完毕。其累积期权奖励额不足兑现的部分由企业补足,兑现余下部分冲减管理费用。 对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其累积的期权奖励兑现方式参照虚拟股份的兑现方式执行。(四)任职期间因公调动或因伤残而离任的,待离任审计确认后,按实际任职期限计算并兑现期权奖励。经营者连续3年获得奖励年薪,本人愿意留任的,一般不应调离。
(五)经营者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奖励年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七、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经营者任职时需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储存。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按企业规模确定:特大型企业为5万元、大型企业为4万元、中型企业为3万元。风险抵押金每年核计一次,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追加补足,待其任职期满离任审计后统一结算退还给经营者,缴存期间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二)经营者因违约或非正当理由离职的,其累积的期权奖励和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一并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审计报告不符的,多提取的奖励年薪从期权奖励中扣回,不足部分从风险抵押金中扣回。(四)试点企业出现利润锐减的,由实施主体区别客观、非客观因素,视情在经营者预留的30%的基本年薪内适当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发生亏损,均应按亏损额乘以提取奖励年薪的同等系数依次扣减预留的30%基本年薪、已获得的累计期权奖励和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因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力等非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第一年对经营者出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亏损经营者就地免职。 (五)经营者除按规定领取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单位领取任何其它工资性收入,也不得领取下属单位(含科、室、车间)的奖金和其他兼职收入,违者由实施主体责令其退回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六)经营者任职期间,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年薪的,取消奖励年薪。
八、组织实施(一)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的实施主体为董事会;非上市公司的实施主体为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试点时期试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和改革开放办负责组织推动和审核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主体必须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试点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确定实施对象,并制定经营者年薪收入具体方案,在次年5月20日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经贸委和改革开放办审核后,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组织实施。
九、试点企业其他内部人员的收入水平在不高于本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拉开档次,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可以在“两低于”条件下(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本试行意见适用于省11家试点企业的经营者,自2000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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