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购买车辆交强险,被告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虽然和原告李某承担同等责任,但还是要全额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5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3年8月13日,赵某驾驶摩托车沿奇台农场行驶时,与对向驾摩托车行驶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李某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行驶时,李某未戴头盔、不打转向灯,而赵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据此认定李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事故发生后的治疗费等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在当地司法所调解下达成协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依法分担。 李某的损失本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得到全部赔偿,由保险公司负担,但由于被告赵某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原告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即本案的被告赵某全部承担。
经承办法官详细讲解了道交法、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后,被告赵某心中的疑惑终于解开,原本以为同等责任应当承担一半损失,没想到因为侥幸心理没有买交强险,花了冤枉钱,明白了法律规定,双方的怨气也消了,最终,双方在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赵某事先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赵某当场赔偿李某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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