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外省相关条例比较,我省《条例》亮点纷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对象。
《条例》明确了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15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包括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等六类行为的发生。
《条例》分为总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七条。它的颁布施行,将解决过去我省“无专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副省长刘远坤出席新闻发布会,要求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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