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四)》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四)
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镇保办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员、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四)。
一、参保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均可为其按《暂行办法》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并相应变更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暂时不被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退还承包土地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参保规定
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可按《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一)》(金府[2003]33号)文件规定,由征(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其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
(一)对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按办理时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
(二)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至55周岁的,采用自主选择、协议承诺的方式。即:凡选择参加征地养老的,采取协议承诺,按征地养老办法实行养老;凡选择参加镇保的,采取协议承诺,按上述条款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过渡期内,按办理时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费补贴,一次性进入补充社会保险,以后按月发放至领取镇保养老金为止。
(三)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年满 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征(使)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 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支付生活费补贴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已经超过60周岁、女性已经超过55周岁的,按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
(五)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在参加镇保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分别按《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金府办[2004]23号)和《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办[2004]44号)的办法执行。
三、报批手续
(一)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情况的,由用地单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改征用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被征地人员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手续。
(二)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由使用土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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