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中院与省保监局联合举行会议,下发《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市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与调节对接工作自2012年试行以来再次升级。
2012年,市中院与省保险行业开始试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该机制的建立,为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降低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对于妥善化解保险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经营、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规定,法院在受理保险纠纷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当首先询问准备起诉的保险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经过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保调委”)调解;保调委受理从人民法院转来的保险纠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解。对于诉前劝导、诉中委托、邀请调解的案件,保调委认为不属于或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有关法院协调办,由该协调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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