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过的“交通事故”,根本就不存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报警记录”,使一起起制造假车祸骗保犯罪浮出水面。1月13日,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批准逮捕。
今年29岁的韩某,系龙口市迅捷汽修厂业主。虽然年级轻轻,但韩某在汽修行业确是干得“风生水起”,当地很多客户往往慕名而来。手艺好?收费低?服务佳?不不不,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韩老板对客户的承诺——“您一旦爱车出了事故,司机酒驾没法报警怎么办?爱车未入全保,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怎么办?想免费把车身喷喷漆,换个新零件, 打算走保险怎么办?”只要在韩老板的汽修店修车,那就是天上飘来5个字——“这都不是事儿”。
2014年初春的一天傍晚,韩某的朋友林某酒后驾车与一辆吉普车发生了碰撞。由于之前驾照被吊扣,且属于酒后驾车,林某吓坏了,立马打电话请韩某帮忙。为保证对方车主不报警,林某给了对方车主张某2万元“封口费”,并请韩某帮忙修车。眼见好友已出赔偿费,又要承担修车费,韩某眉头一皱,计上心来。 次日上午,韩某就给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地点没换,事故时间改成了下午5时许,肇事司机变成了王某和张某,一起新交通事故诞生。熟悉理赔流程的韩某明白保险公司肯定会核实相关材料,所以他未雨绸缪,借助因修车掌握部分客户驾驶证复印件的有利条件,随便找出一张交给办假证的人,很快假的事故认定书便“新鲜出炉”了。保险公司核对后,理赔了1.9万元的事故保险金,用这笔钱韩某不仅修好了林某的车,还支付张某修车费9300元。证件被吊扣且酒后驾车,连修车费都没用自己付,林某尝到甜头的同时,更是对好友的“办事能力”钦佩至极,口口相传,韩老板的名头便越来越响。 贪小便宜远不止林某一人,不久后车主李某某也找上门来。2014年3月,李某某的车坏了,但由于其只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第三者险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不理赔。恰在此时,李某某听说韩某的汽修厂可以拿有保险的车弄个假现场,然后用保险公司的钱修车,顿时茅塞顿开,立即驱车前往韩某的汽修厂。
“兄弟,你看我这车,想免费换个保险杠行吗?”李某某满怀希冀地问韩某。
“没问题,还可以给你喷个全车漆。”韩某自信满满地答复。
“真的吗?”李某某喜出望外。
“当然啦,都是自家兄弟”,韩某挤眉弄眼,“不过你也知道……现在吧,保险那边……”
“只要能把我的车修好,喷个全车漆,保险报多少钱我不管哈,兄弟你看着办!”李某某豪气冲天。 “哈哈,好,那你去办一张银行卡给我,密码写下来,到时候来开车行了,我保证,这辆车跟新的一样!”
“那,谢谢韩兄弟啦!” 李某某赶紧用自己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后,在银行卡的余额变动提醒业务中留了自己的手机号。2014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接到银行卡提示收到保险金2.3万余元,随后这笔钱被转走,李某某很“守信用”地没有过问。但经公安侦查人员证实,李某某今年并未报过警,也没处理过交通事故。
与之情况类似的还有车主刘某等。
当然,也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车主,当地女车主宋某便是其中之一。由于宋某的爱人杨某与韩某是朋友关系,所以在爱车发生轻微刮蹭时,宋某第一时间想到了“可靠人”,便将车开到韩某的汽修厂,请其“帮忙整修”一下。没想到的是,这辆车在修车期间,居然还“外出”撞了他人,并且得到了3万多的保险理赔金。当然,不论是这起交通事故,还是被撞的人,都是虚构的,这3万多元的理赔金宋某也一分钱没见着就落到了韩某腰包。后来,韩某如法炮制,只要机会合适,便利用自己客户的车制造假的车祸现场,多次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7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刑法》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作为汽修厂业主的韩某并不属于三者之一,所以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龙口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而林某、李某某、刘某三人作为车主明知韩某利用自己的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却对此持放任态度,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而韩某的行为除构成诈骗罪以外,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龙口市检察院已责成该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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