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型拖拉机超载导致路面坍塌,致使车辆翻下路坎,结果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云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云隆驾驶贵07-00432号变型拖拉机装载14吨水泥并搭载姚军由隆林县桠杈镇龙良村往龙平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车辆行驶至龙良村往龙平村1公里路段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路面坍塌,致使车辆翻下右侧路坎,造成乘车人姚军当场死亡,被告人李云隆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云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云隆与被害人姚军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5 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在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隆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云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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