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分散建筑实施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从12月4日正式实施通知新规定。同时,新规推出了“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自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缴费之日起,应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名册,这样更利于农民工参保。据介绍,建筑企业是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而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堪忧。目前,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很低,以市本级为例,市属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目前只有1181人,其中绝大部分企业为企业管理人员,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很少。此次新规定,细化到了每位职工,可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定,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也扩大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
缴费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基准费率为1.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具体浮动办法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基准费率执行。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建筑施工项目定额人工费总额乘以该建筑施工项目的缴费费率。建筑施工项目人工费总额不明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建筑施工项目总造价的15%确定。工伤保险期限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筑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上所约定的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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