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对失业人员服务,规范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近日,根据省人社厅,宿州市人社局下发了。新规定内容更具体,服务更便捷,从2012年11月起执行。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需携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用人单位成建制省内转移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流动,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规定,失业人员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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