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近日出台。目前,相关工作正逐步展开,预计在2012年可基本实现适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终身。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计息;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则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据介绍,7月1日以来,我市已相继在涉县、武安、邯郸县等12个县先期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后,将惠及全市433295人,其中60周岁以上48499人。
下一步,我市将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稳健运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现全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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