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6-59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除学生外)每人每年按100-1000元10个档次中任选一档缴费后,可享受两项财政补贴。
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参保居民由财政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二是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补贴的最低标准为30元,在100-500元之间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500元及其以上为5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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