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结合实际,从2011年7月1日起,江苏省宿迁市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对凡在2011年7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43元/人·月调整为548元/人·月,增加105元,增幅达到23.7%,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发放标准根据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一是对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二是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三是对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这是该市继今年1月1日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年内第二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累计上调211元/人·月,增幅达62.6%,较好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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