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全市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发生工伤,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职工在用人单位当日参加工伤保险,次日发生工伤即可享受补偿,而不是以往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
近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下发,这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而制订的相关配套政策。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工伤保险实行绍兴市级统筹后,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扩大了参保的范围和对象。除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除严格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实行绍兴市级统筹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但参保职工发生到医疗终结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小工伤(工亡事故除外),委托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办理。
四是明确了待遇支付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并规定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工伤职工按规定到绍兴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另外,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全市定点管理。
同时,建立了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储备金,以进一步减少基金运行风险,切实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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