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使参保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我州逐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和完善,目前,全州各地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更多施惠于广大人民群众。一是提高并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55%。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3.5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8万元提高到3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是适度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四是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将特殊检查费属个人首先自负的30%,调整为个人首先自负20%;特殊治疗费属个人首先自负的20%,调整为个人首先自负10%,特殊材料属个人首先自负的20%,调整为个人首先自负15%;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体内植入材料由个人首先自负的30%,调整为个人首先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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