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询的安监部门最近公布的三起事故调查报告,对于调查组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三人。我查询到这三人要么已被判刑,要么案件仍在审理。但是,此次事件却出现有意思的一幕。调查组说有人涉嫌犯罪,检察院却说不构成犯罪;调查组不认为涉嫌犯罪的,却被检察院逮捕起诉了,各有说辞。到底谁有理,法院才是最后的决断机构。但此事件中,对于钟泽新与陈伟良的处理,龙岗检察院直接未予批捕,司法程序到此终止。现在必须面临的问题是,对于同一件事,双方存在如此迥异的结论,就必然有一方是错误的。到底是这份报告有问题?还是检察院有问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争议的决断权在哪2012年8月3日凌晨发生在南湾一废品收购站的大火,导致四人死亡。
一名叫做钟诒向的男子租下这块地,却以其亲属的名义加盟了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在该地块开设回收站,并分租给四家商户。事发后,钟诒向及挂名经营该回收站的钟治军,回收站日常管理人员罗佩贞,站内两名经营户罗长兵、冯胜华,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南湾服务站经理刘扬森和安全员蔡远寒均涉嫌刑事犯罪遭起诉。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中,龙岗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泽新、企管部经理陈伟良被认为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过,在调查报告发出前,两人均已被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而仅被调查组认为负有责任、但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蔡远寒则遭起诉。调查报告出炉后,也未见检察院启动相应程序。为何调查组与检察院的结论迥异?让我们先梳理一下此事的处理程序。
事发后,对该事件的处理启动了两个程序。一个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市政府授权安委办牵头成立了调查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调查组还邀请了市检察院派人来参加,相关机制确定于2006年。当年,最高检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文,确定了责任事故发生后邀请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的机制。检察院介入的职责,主要为侦查事故中是否存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另一个是司法程序,主要是调查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最终由法院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这两个程序同时启动,职能也有一定重合之处。例如,调查组中重要的机构公安机关,同样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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