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企业资本金应实行一级法人即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的制度,分公司不得挪用资本金。
一般说来,寿险企业须根据业务发展和利润积累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转增资本金,以确保未来的偿付能力。对股份制寿险企业来说,可通过转增股本的形式转增资本金,对独资企业来说,可通过股份制改造及利润转增的形式增加资本金总额。《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加强资本金管理,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总公司一级须有专门机构来对资本金进行管理,这个机构可以考虑设在财务部门,并至少配备2个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工作。
第二,分公司一级由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公司实收资本金的管理工作,并设有1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许可,不得挪用资本金。
第三,总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资本金清查,并按规定及一定比例增加总资本金数额,分公司应按总公司的办法实行。
第四,总公司及分公司要做好寿险业务的分保工作,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损失,从而确保资本金的安全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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