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主要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等三类,并对每类代理人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内容:首先,对保险专业代理人的监管。专业代理人就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得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章程;至少有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有符合相关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符合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在保险代理公司资本中,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保险代理公司名称中必须有“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代理公司应将代理业务收支单独设立账户;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除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7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匕。保险专业代理人的设立、变更、停业、破产、解散程序和批准权限与保险公司基本相同,此不重述。其次,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监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人不需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对它的监管内容主要有: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时,须向当地监管部门呈报下列文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兼业代理人只能经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变更保险代理合同须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监管部门另行规定。最后,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根据规定,除下列人员——曾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处罚者,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监管部门认定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外,凡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领取了资格证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下列规则下,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只能从事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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