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甘肃保险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制度的通知一、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保监会、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辖内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人员范围、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课时、效果考核等。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承担辖内中支及以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培训的职责,做好辖内高管人员任职前的培训工作。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新筹机构高管、新任高管和晋职高管等不同情形,按照与履行职务必需的相关内容,加强销售误导治理、保险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定、合规知识、行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内容的培训,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符合保险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上述内容,我局将在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考察环节进行重点考察。
四、请各公司将本单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制度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法制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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