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2月10日,记者从平顶山市政府了解到,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平顶山市出台了《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逐步统一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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