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明年起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记者今日上午从江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正式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按《办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未依法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30%缴纳当年的工伤保险费。
另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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