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天津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率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发布《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其具体规定如下:1、本市各级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2、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费率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4、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原渠道安排解决。5、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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