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日前,安徽黄山市人社、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社保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收支工伤保险费和发生工伤事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黄山市规定,浮动费率主要适用于按照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有参保职工发生工亡、发生一起及以上1级至6级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等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3年内再次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再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伤事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年内再次符合上述规定的,再次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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