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在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年最高理赔金额8万元。
5月4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各地。
《意见》提出,先行在南疆四地州进行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疆推开。南疆四地州的居民,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不论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都可纳入参保范围,保险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20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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