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在五地区试点推行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新闻发布会现场天山网讯即日起,新疆将在塔城、阿勒泰、乌鲁木齐、阿克苏、克州试点推行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参保(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享受再次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实际支付比例的50%。
8月6日上午,记者从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五个试点地区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并且原则上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报销不设最高限额。
据介绍,大病保险费用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有基金结余的,首先利用结余基金。对于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经测算,自治区提出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试点地区要根据前三年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的情况、大病保险的目标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多方案对比,合理确定。
另外,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三年,试点阶段可先行试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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