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现就我市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规定》)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隶属关系不在本市的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及缴费办法1、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8%。
2、生育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缴纳,与其它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月申报,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保险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l、女职工生育津贴。津贴数额以其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生育或流产产假时间计算。即:顺产按3个月计算;难产按35个月计算;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增加0.5个月进行计算;属晚育人员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进行计算;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3个月计算;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1.5个月计算;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计算。
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暂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存、超支不补的结算办法。
3、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1次。
四、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女职工所在企业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并由企业按照《规定》向女职工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女职工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企业从2004年1月l日起施行。此前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产的,按原待遇由原渠道支付。
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中所称“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是指女职工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领取了《一胎生育服务证》或《照顾二胎生育证》。 《试行意见》中所称“难产”暂定为剖宫产;所称“晚育人员”是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享受晚育假的对象。
二、生育医疗费实行与企业定额包干办法,其标准暂定为:顺产医疗费1300元;难产、多胞胎医疗费2000元;流产医疗费,怀孕不满3个月的150元,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8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的1100元。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参照宜兴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包抱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中按规定自付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资用。具体参照宜兴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宫内节育器,放置60元;取出,普通50元,嵌顿180元。流产(早期),人流术120元;药流术180元。引产术800元。绝育,输卵管结扎术360元;输精管阻断术120元。复通术,女800元,600元。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实行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男职工配偶在符合计划育规定生育时,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女职工生育(含产前检查)或流产,以及治疗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应在宜兴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或急症除外),确因情况特殊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经企业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备案,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医疗费用:七、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生育或流产出院后五个月内,参保职工由所在企业,失业女职工由本人或家属,向经办机构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填报《宜兴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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