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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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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省地税局报告。
附件: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可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帐户缴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在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两个专用帐户:(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收人民银行国库划转的基金收入;2.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帐户利息收入的转入等;3.划拨银行存款资金;4.根据基金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5.办理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生的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库;6.接收财政补贴收入;7.接收其他收入。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2.暂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3.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款项;4.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5.其他支出;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25300093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1.暂存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2.暂存滞纳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3.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收纳的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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