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单项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制度,确保完成全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
第三条市地税局分配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征收计划为准(含中途调整计划),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各单位应将征收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市地税系统目标考核的范围。
第五条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
(一)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到90%的单位,按所在单位职工人数拨付基本奖励,收缴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人平追加一定的奖励。
(二)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不到90%的征收单位,不给奖励。
(三)各征收单位应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资料规范,统计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完整。凡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统计数据不准,报表不准确、不及时的单位,适当扣减应得的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地税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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