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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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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58号省长令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58号省长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基本规定。(一)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用人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月实际工资总额计征;缴费个人按参保职工本人月实际工资总额计征。(三)费率:缴费单位费率为2%;缴费个人费率为1%.
二、2001年参保问题。(一)对省财政预算已安排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2001年1月起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在10月2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并补缴全年费款。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对省财政预算未安排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2001年10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在10月2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款。(三)从2001年11月起,应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地点。(一)设在福州市的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派工作人员在福州市的省属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领取工资的,应一并参保。(二)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或机构设在福州市外的,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违规处罚。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应纳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为方便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省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后,可直接录入,办理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入库事项,并将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时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社会保险登记表》后,要及时审核盖章,送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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