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国家对社保及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去年或今年认定的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分别为382180元、436200元,较原标准提高一倍多。
据了解,此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分为5个部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据此计算,分别可赔偿382180元、436200元。而按照武汉市原来标准,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按武汉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3275元(注:2011年月均工资尚未发布)计算,仅能获得176850元。
异地跨区就业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可报销。该区间开通铁路客运的,应按照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坐飞机,按普通舱标准报销。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报销,不得重复报销。详情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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