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消息称,重庆市修订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如果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其费率不得下浮。“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核定的该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种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该人士称,重庆市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核定浮动费率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情形,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链接制定浮动费率上下限和具体浮动方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最高不超过7%,最低二类行业不低于0.6%、三类行业不低于2.0%。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0的,费率在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在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10%,低于12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10%;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20%,低于15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20%;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50%,低于20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30%;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20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5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0%,低于11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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