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现将《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发[1998]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国有、城镇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安置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享受有关税收支待政策的具体条件及审批程序,保证税收支持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一定比例,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三、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后,应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见附表一);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安置被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职工,应填写《河北省安置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见附表二),并提供批准兼并、租赁部门的批复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除填写"附表一"外,还应提供批准破产的法律文书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同时,企业还应填写《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花名册》(见附表三),一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审核认定批复文件及有关资料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四、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受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或按隶属关系)内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职工花名册、有效证明)及《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花名册》,核定安置比列。其中,对实施兼并、租赁的企业安置被兼并、租赁企业的职工,应根据有关部门同意兼并、租赁的批复,按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和实际安置人数核定安置比例;对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应根据法院批准破产的法律文书,按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和实际安置人数核定安置比例。经审核,对达到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二)负责收回被安置的下岗、失业职工的《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并按企业统计造册;
(三)指导、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指导企业按国家规定,及时填报财务、统计报表等;
(五)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及河北省鼓励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有关优惠支持政策。
五、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落实,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减免税资格进行核实,不仅要核实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还要对本办法第三、四条所列举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劳服企业和应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企业的减免税,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7]80号)规定的程序、要求、权限进行审批。
六、对企业实行减免税的具体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以下简称报劳服机构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税收支持政策外,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三年,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劳服机构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报劳服机构认定并办理审核认定手续(不予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一至三年的优惠。
(三)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劳服机构认定并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后(不予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的,三年内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先征后返所得税。
(四)对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视同下岗、失业职工对待,被兼并、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人数达到兼并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劳服机构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同时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三年,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五)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劳服机构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六)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应填写《河北省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见附表四),经县(区)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2年内免予工商登记,不列入征税范围,免缴除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收费。经营二年期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50%以上的,填写《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审核认定表》,报劳服机构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七)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八)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对新创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伯业职工比例=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100%2.对国有、城镇集体及劳服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数×100%七、凡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和应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都要按照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冀劳[1996]122号)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对其进行年检认证工作。其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每年对上述企业进行劳服企业和应享受劳服务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企业的认证工作,对不符合劳服企业和应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企业条件的,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时要侧重加强对劳服企业和应享受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企业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和应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和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凡虚报下岗、失业职工安置比例,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认定手续,税务部门要取消其享受减免税的资格。
八、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其它优惠政策,按河北省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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