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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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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省政府办公厅根据6月7日上午苏树林代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的精神,我们共同研究并起草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上报,请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6月7日上午苏树林代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的精神,我们共同研究并起草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上报,请审定。
如无不妥,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或转发(代拟稿附后)。《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参保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的实施公务员规范津补贴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二、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中央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比照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参保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比照执行。驻闽部队所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省直原比照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下称“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今后统一比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下称“比照事业”),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比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计发养老金。
五、省直“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统一改为“比照事业”后,参保退休人员按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调整待遇,与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差额部分按统一标准补贴(见附表),补贴费用从基金开支。
六、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七、本通知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省直“比照机关”改“比照事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统一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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