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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富顺法院审结首例失业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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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富顺法院民一庭就原告叶某诉被告某公司失业保险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叶某因未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672元,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

近日,富顺法院民一庭就原告叶某诉被告某公司失业保险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叶某因未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672元,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表示认同。
据了解,叶某于198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为叶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2月3日,叶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3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3月底叶某即到贵州某企业工作至今。2013年1月,叶某以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并赔偿损失16128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仅支付了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金,但无法为叶某补办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转移手续。
叶某以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因不能办理失业保险造成的福利损失费16128元。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富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没有任何经验和判例指导的情况下,民一庭法官在积极思考、慎重对待、调查研究、反复研判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处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对损害事实和金额依法判决。
虽叶某系自行辞职,但由于公司在叶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按规定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和审核,致使叶某失业后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险待遇,给叶某造成了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某实际失业不满1个月,其损失金额应参照自贡市2012年每月失业保险金672元计算。富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颁布实施后,针对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涉及的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的处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明确,具体到案例中的赔偿金额与范围的把握,法院与劳动部门都心存顾虑,很难决断。富顺法院此判例,为法院系统办理此类社会保险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思路,为重视社会保险、规范用工关系拓宽了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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