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2000]34号文件,要求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9]119号《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对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国信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1999年度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含基本养老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不超过其实发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份(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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