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步骤为确保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平稳启动,经省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首先对长沙市河西地区部分中央、省属事业单位开始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办法试运行,实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及使用办法省直管单位及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直接征缴。各单位一律按省医保中心发出的征缴通知,及时足额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到省医保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开设的基金收入户,完成统筹医疗基金帐户和个人医疗帐户的分割和划转。
鉴于目前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正在筹建之中,职工个人帐户暂由省医保中心基金开户行为职工个人设立专用存折,该存折不能兑取现金,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IC卡管理系统建成后,职工个人专用存折积累基金(含利息)一次性全部划入参保职工医疗IC卡。在此之前,职工个人门诊医疗费暂由个人自付。
三、关于暂未启动医疗保险制度的省直管单位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为确保新旧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与衔接,暂未启动医疗保险制度的省直管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公费医疗经费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及定额标准拨付;启动医疗保险后停止公费医疗拨款,从启动之月起,由省财政按单位工资总额的6%直接划拨到省医保中心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按月代扣缴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从明年起改由省财政在下达各事业单位的年度事业经费预算中带帽安排,医改启动前,由单位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启动医疗保险后,由各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参保职工住院启始时间及异地安置人员就诊办法参保职工从缴费的下月1日起,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住院人员亦同时结算断帐,需继续住院的按新规定重新办理人院手续,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断帐之前的所有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解决。
在当前试运行期间,由于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不多,作为过渡措施,各参保单位的异地安置人员暂由省医保中心集中管理。各参保单位统一将异地安置人员在医疗保险启动后的医疗资料及费用收据送交省医保中心审核,然后按定额管理原则予以核报。
五、关于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及支付办法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是一项积极有效的制度。医疗保险先行启动的参保单位,在《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发布前,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80元的标准,由单位统一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交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支付,单位代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当年内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0万元以内的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自付一定比例。
六、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待省政府有关规定出台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级人事(劳资)部门要组织力量,落实专人,切实负责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财务等部门要大力协助,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尚未完成医疗保险数据登录的单位,要按规定尽快报送。
八、各单位接到《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后,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96)207号文件中关于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工资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的规定,认真核准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并如实申报。
九、为保证参保职工《诊疗手册》尽快发放,请各单位通知各参保职工准备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诊疗手册》。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医疗保险方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深刻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消除疑虑,杜绝突击看病和突击拿药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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