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故意伤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1994年6月出生,南城县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民事赔偿被害人方某、医药、伤残等一切损失费7.41万元,10日内付清。
家住南城县西郊村的农民林某,在2013年2月4日上午,与本村农民方某因土地一事发生纠纷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林某从自家厨房中拿来一把菜刀趁方某不备,将其左手腕、背部等砍成重伤,后经司法鉴定,方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
南城公安局,及时介入,几天后将林某从亲戚家里抓获并刑拘,不久转为逮捕。2014年9月2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情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庭前民事协商,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医药、伤残等一切损失费7.41万元等,故该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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