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为客户调试发动机,却因疏忽大意将客户的手绞伤。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原本为客户调试发动机,却因疏忽大意将客户的手绞伤。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13年7月31日,原告章某到被告金某经营的店里购买了一台柴油发电机。2013年8月1日,被告将柴油发电机送到原告家准备试机。原告在整理电线时将手放在柴油发电机皮带上,被告突然开启柴油发电机,将原告的左手绞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柴油发电机的出售者,把机器送到位进行试机,启动发电机时,应当进行安全警告,但被告启动发电机时麻痹大意,未进行安全警告;原告明知被告要试机,在整理电线时因疏忽大意将手放在皮带上,共同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对事故的发生,被告起主要作用,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起次要作用,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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