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来汉的农民工,受雇从事木工工作,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市法院12月21日判决雇主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该农民工残疾赔偿金4.5万余元。
2013年,谈某与人合伙承揽了某KTV室内装修工程。谈某雇请外地来汉农民工胡某从事木工工作。7月2日,胡某在使用砂轮切割机时,砂轮片突然爆裂,砂轮碎片将胡某左手打伤。
胡某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左食指不全离断伤;左拇指指骨开放性骨折。胡某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含谈某垫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鉴定:胡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赔偿问题,胡某将谈某及合伙人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胡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伤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因此,胡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经计算,胡某伤残赔偿金为4.5万余元,其他损失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扣除谈某已经支付的,判决谈某及合伙人连带赔偿胡某损失6.2万余元。
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胡某本是农民,不应该按城镇赔偿标准赔偿。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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