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刘华(化名)均系福建省建阳市第二中学高三某班的学生。2013年6月20日下午,学校的两个体育老师在给班级的学生上体育课,安排学生练习掷铅球。安排后,其中一个老师离开,由同学们自己练习,黄建在捡回铅球的过程中被刘华的铅球击伤,黄建即被老师送往南平市第二医院治疗,住院27天。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建的伤情属十级伤残。黄建的父母认为自己儿子受伤是因为学校安排课程和场地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和刘华练习铅球动作偏差所致。所以校方和刘华均要承担责任,事发时刘华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要求学校及刘华的家长赔偿各项损失7万多元。
而刘华的父母认为刘华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事情发生纯属意外。黄建没有严格按照体育老师的安排进行铅球练习,导致自己受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一定责任。
校方也认为老师在安排学生练习中的安全警示工作做的是比较充分的,学校过错较小。事发时黄建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些危险行为应该有充分的认识,事发时原告无视学校的安全教育,主观上过错比较明显,校方应当减轻相应的责任。
由于双方对赔偿的金额都有异议,故黄建起诉到建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戴法官开庭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黄建在学校已经购买意外伤害险,黄建所受伤的医疗费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戴法官的多次协商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校方支付黄建33400元,刘华父母支付黄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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