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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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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补缴、医保待遇停止等。根据《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补缴、医保待遇停止等。
根据《意见》,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原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用人单位或个人均不再缴费。职工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转业和退伍军人参保时,其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的年限均为应参保年限。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应参保而实际未参保的年限必须补缴。
职工应参保未参保年限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补缴,但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注销或职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职工补缴。职工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通过补缴获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仍然达不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职工继续补缴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停止也予以明确规定:已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保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其职工享受医保待遇。对于确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医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医保征缴机构可与其签订缓缴协议并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缓缴期间,职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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