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建湖的常某与朋友在茶社喝茶,结束后从楼梯上跌下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在常某受伤后,茶社老板倪某将茶社过户,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常某遂诉至建湖法院。近日,法院以茶社虽然已经过户,但原告常某的受伤是发生在倪某经营茶社期间,遂判决被告倪某对原告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8日晚,原告常某与朋友在位于县城妙妙餐饮店喝茶。结束后,原告常某在该餐饮店二楼下楼时,从楼梯上(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跌下受伤,原告的朋友报警,派出所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原告出院后将该餐饮店的现任金某老板以及前任老板倪某均为作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依法受理后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虽然在原告出院后,该餐饮店的经营权已经由被告倪某转让给另一经营者,但在原告常某跌倒受伤时,是发生在被告倪某的经营期间,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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