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仅一年,内蒙古自治区已实现参保公益林面积33725.35万亩、商品林面积3992.3万亩,财政保费投入总计6.4亿元,森林保险规模与财政补贴总量居全国首位。
2013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对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补贴比例作出规定。根据《方案》,对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0%;对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方案》要求,公益林保险赔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商品林保险赔款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经营者;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植被恢复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同时,盟市及旗县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灾后森林植被恢复预案。
在森林保险赔款的使用上,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须附有盟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植被恢复作业设计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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