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5月已申请缴纳的社保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应在12月24日前补缴其相应的差额部分核心提示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成都市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全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出调整。按照新的标准,今年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31.2元、574.8元、718.6元三档。1至5月缴费基数有差额的须足额缴纳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其中,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而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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