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各县、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各县、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食品药品、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稽核工作。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稽核的过程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依法进入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场所开展调查、检查工作;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人员花名册、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发放表以及其他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的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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